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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公司轉讓或最近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年資如何計算?

勞基法第五十七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 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 予併計。

勞基法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 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 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 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 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