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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一高雄捷運泰勞抗暴

高雄捷運岡山北機廠駐在工寮的1千7百多名泰勞,因不滿管理過度嚴格,8月21日晚間發生集體暴動,縱火焚毀了7輛車子與所有護照,經協調後,捷運公司與華磐管理顧問公司答應了泰勞16項要求,抗爭告一段落,外勞隔日恢復上工,警方則將找出帶頭滋事者予以法辦。

高雄捷運公司去年5月間發包僱用外籍勞工工程,由華磐人力顧問管理公司得標,在岡山鎮中山南路邊兩公頃土地闢建外籍勞工管理中心,內有四棟兩層樓鐵皮屋宿舍,為上下舖通舖,一棟餐廳、福利社,以及生活區管理中心。可住宿3千人,目前只有1千782百多位泰國勞工進住。

每天清晨六時,管理單位租用今喜遊覽車公司的遊覽車接送泰勞載運到各捷運工程工地,晚上再載回宿舍。晚上10時熄燈,泰勞不滿10時加班返回住宿沒有吃物可吃,週六、週日休假雖可外出,但須在晚上9時回宿舍區。

8月21日週日晚上9時許,有泰勞帶回菸酒,遭到管理人員制止,雙方爭執,泰勞聲稱有管理員到宿舍寢室以電擊棒毆打三位泰勞,導致泰勞們氣憤,加上平時管理嚴苛,爆發不滿情緒。泰勞們不僅燒毀管理中心,並破壞正在興建的一棟宿舍,消防單位雖派出消防車救火,警方也進入勸導,但遭泰勞以石塊、彈弓伺候,場面失控。

晚間10時30分許,泰國駐台辦事處人員與高雄捷運人員在大門向內喊話,又是一堆石塊從宿舍區內飛出,這時有外勞趁黑四處縱火,頓時火光四起,連管理員辦公室也陷入火海。

暴動事件直到22日凌晨1時許才平息,而爆動當時鄰近的住戶還一度認為是泰勞在慶祝中元普渡,事後發覺不對也向警方報案。

警方在案發當時派出8至9名警力到場警戒,但爆動當時有如槍林彈雨,石頭,強力彈弓四射,而強力彈弓所發出的則是鋼彈,威力相當強,警備隊的一輛警備車也被擊中後玻璃破裂,警方也快速撤出馬路外圍,並請求保五總隊的鎮爆部隊支援,共出動5百多名警力。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林義郎上午9時許進入宿舍區安撫後,泰勞主動清理現場。很多泰勞看到被燒毀的護照、台灣外僑工作證,滿臉無奈,也有泰勞不願接受媒體訪問,他們擔心被遣送回國。但多數泰勞認為華磐公司管理制度不合理,要求撤換,否則寧願被遣送回泰國。

上午10時許高雄縣警察局、縣府勞工局、高雄捷運公司、華磐公司等單位代表進入與泰勞協調沒有結果,泰勞提出16項訴求,經各單位研商後,下午答覆。

下午1點30分3度協調,鎮爆警察出動2中隊的警力約2百多人進入泰勞宿舍區協調,泰勞要求先行撤離警力再行協商,警方只好撤出警力在中山南路旁警戒,泰勞要求改善伙食、開放行動電話、裝置「小耳朵」觀賞泰國節目、退回被扣的加班費、華磐代幣不合理等。泰勞指出,他們每週加班100個小時,卻只獲得勞基法規定的46小時加班費,超過時數部份再以按日工計算,每日發給5百28元工資,此外,華磐公司不准外勞帶回食物、日用品,必須向宿舍內的福利社購買,非常不合理。
 
捷運相關人員與勞工代表協調,承諾改善所有管理方式,如提供泰國電視節目、撤換管理過度嚴格的管理員、不再限制使用行動電話、晚上10時返回的外勞沒有飯吃與水電都將解決、飲食不好也會加強、改善過度擁擠的宿舍空間、去年加班費的爭議將列出明細表給勞工。

岡山警分局初步調查,參加暴動的泰勞約100多位,將找出帶頭份子,如發現確實違法,依法遣送出境。下午3時許,林義郎及捷運公司特助劉克強,華磐公司代表第3次在泰勞住宿區協調答應泰勞的要求後,結束這場爆動。恢復平靜後,泰勞主動清理滿目瘡痍的宿舍區。
(東森新聞報記者宋正忠/岡山報導)


外籍勞工要有團結權! ──聲援高雄捷運泰勞集體抗爭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2005/08/22

1728名泰籍勞工的集體抗爭行動,在高雄捷運工地的外勞宿舍爆發了。

事件一發生,「外勞酒後鬧事」、「喝酒抽箊被禁,外勞大暴動」…..的大標題,很快出現在電子與平面媒體上。仲介公司高分貝對外表示,是外勞酒後與宿舍管理人員發生口角,放火、丟石磈、引起暴動。媒體上一面倒的單方說法,只有再度加深外勞的社會污名化效應。

一直到隔日,外勞的訴求一一曝光:實報加班費、薪資單要附泰文明細表、開放手機使用、廢除宿舍代幣制度、宿舍內加裝收聽泰語節目的衛星天線、降低代匯薪資的手續費、解除禁酒令、廢除宿舍代幣制度、撤換打人管理員……很多人恐怕才恍然大悟:原來是一場勞資爭議!

一千七百多名泰勞不是酒鬼,他們要的不過是正常的、起碼的、聽在本勞耳裡幾乎是微不足道的、具體的勞動條件。而所謂「暴動」、「鬧事」,也不過是邊緣勞工集體抗爭、罷工以取得勞資平等談判的籌碼。

這次泰勞自力救濟,恰好突出了台灣外勞政策中一個弱化外勞的核心問題:外籍勞工沒有團結權、協商權、罷工權!基本的勞動三權,付之闕如。

台灣的工會法中,明訂只有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才能擔任工會幹部,變相讓來台的三十萬外勞大軍,不受工會法的保障。如高雄捷運的相關勞動條件,甚至是積欠了一年的加班費問題,原本都可以經由工會與資方的合法爭議進行協調,但正因為外勞沒有工會組織,而喪失最起碼的談判權力,任由管理大有問題的仲介公司一再拖延,終至以激烈的抗議行動,迫使資方出面協商。

隨著泰勞允諾明日恢愎上工,勞委會職訓局立刻發出新聞稿,表示「勞雇應共本誠信追求勞資和諧,如有問題務必循合法管道尋求協助。」問題是:合法的管道在那裡呢?如果經濟力處於絕對弱勢的勞方,沒有足夠的團結權,又那裡有能力與資方談判呢?更何況,此次泰勞的訴求,都是在法令的範圍內:合乎勞基法計算的加班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要求列有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以現金而非代幣發放薪資…….。勞委會不在第一時間要求追查雇主違反現行法令的責任與處置,反而扳起大家長的臉孔,對看不懂中文的泰勞進行無效的道德勸說,荒謬至極!

而此次捷運泰勞的抗爭中,最值得我們重視的,反而是高雄捷運公司及華盤仲介公司不約而同地表示:「帶頭鬧事者,將遭遣返」。在事件尚未落幕、責任尚未追究時,資方已公開祭出遣返令,可預見的外籍勞工也只有束手就摛的份。工會法第八章明文規定「保護」條文,要求雇主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擔任工會幹部、或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由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而台灣的外籍勞工被剝奪了「工會法」的保護,任何抗爭的行動都揹負著失業、遣返的危機。資方管理權可以毫無節制地要求外勞假日四時歸營,可以拿電湯匙處罰違規外勞,可以強迫每月五千元代幣的廠內物資及電玩消費,更可以咨意認定外勞生殺大權、強制遣返,更重要的是,殺一儆百,恫嚇所有在台外勞的集體行動!

我們要求,勞委會開放引進外勞,就要給予外勞基本人權、團結權,開放外勞籌組跨廠場工會。並在此次高雄捷運泰勞抗爭事件中,明確保護外勞不受遣返威脅,否則,這剝削外勞團結權的一記耳光,正就甩在台灣政府號稱人權立國的顏面上!

不是暴動,是反奴役 反迫害!
【2005/08/23 聯合報】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北縣新店)

高雄捷運公司的「外勞」抗爭事件,媒體多以「暴動」稱之。而輿論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關切,似也集中在「是否繼續引進外勞」、「將帶頭者遣送出境」等表象,儼然把外勞當作「問題製造者」。但若對這些被稱為「外勞」的移工在台處境稍有了解,就會發現他們的生活與工作條件,早已違背了文明國家的最低人權標準。稱之為國際法上的「強制勞動」甚或「奴役」,絕不為過。如果不改善這些非人化處境,那麼外勞的激烈抗爭,就像從前美國黑奴層出不窮的流血抗暴事件一樣正當,絕不能單以「非法暴動」視之。
舉例而言,「防止人口販運公約」、「禁止奴隸公約」、「禁止強制勞動公約」以及「移工與家庭成員權利公約」(簡稱「移工公約」)等重要的國際規範,均明文禁止「強制勞動」,並將強制勞動等同於奴隸制度。且「強制勞動」並不限於直接的暴力壓迫,也包括身體或行動自由的限制與威脅,以及濫用法律程序施壓。台灣雇主對移工常用的「扣留」(或稱「保管」)護照、扣押工資、限制行動自由,以及動輒恐嚇「遣返回國」,在前述公約與國際實務來看,都已構成非法的「強制」,而使得身處外地的移工處於「奴役狀態」。尤有甚者,對照美國國務院在二○○五年發布的人口販運報告,由於有著前述的慣行,台灣的雇主甚至是整套外勞法制,都有構成「販賣人口」而遭制裁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五條雖有禁止強制勞動的規定,就業服務法也禁止雇主非法扣留護照,但實務上仍層出不窮。本案中外勞的護照被付之一炬,應該也有「代為保管」的措施。這顯示我國實務對「強制」、「非法」的解釋與執法態度,大有問題。至少「保護不足」,等於放任雇主以各種手段奴役移工,同樣在人權標準上站不住腳。而且這些基本權利,是不能以「契約自由」來加以限制的。即便勞工在形式上「同意」,雇主的行為仍然可能構成「非法強制」。
此外,我國容許雇主對外勞「僅需支付基本工資」,牴觸了「移工公約」第廿五條以及「外國人權利宣言」有關「與本國人同工同酬」之要求;雇主既控制移工的居住行動自由,又不為他們裝設可收訊母國節目的電視設施,亦有拒絕移工公約第十三條「跨疆界收訊自由」之虞。
或許會有人認為:外勞權益受損,可循合法管道尋求救濟。但現實是:爭權益的外勞,往往在爭議尚未處理結束,是非未明之前,就被警方甚或仲介遣返回國。即便有幸留下來硬撐過司法途徑,在語言及各方面資源欠缺的情況下,憲法上的訴訟權也難以提供有效保護。國際公約多要求國內司法制度應提供外國人適用之語言,同時在移工提出申辯與審查之前不得執行遣返處分,但我國的移民法制完全沒有顧及這些人權法上的基本要求。
一向只把人權當嘴皮武器用的政府機關,或許不會將人權公約放在眼中。但保障移工最起碼的基本權利,已成為國際趨勢。國際移工跨海而來,為「咱台灣人」的建設貢獻心力,承受剝削,乃至在職場災害中粉身碎骨。然而,我們回報的是什麼?不公平的勞動條件、薪資被扣無法自由使用、行動不自由還經常受不法或欺騙式的威脅、護照被扣留,而且沒有正當管道可提供有效救濟…試問如果這樣的待遇發生在你我身上,要不要反抗?

「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成立聲明
發生在八月廿一日的泰勞抗暴事件,顯示台灣的外勞政策根本是新世紀的奴工政策。遠渡重洋為台灣建設貢獻血汗的國際移工,卻在雇主、仲介與管理公司的冷血,加上腐敗政府的漠視及默許之下,受到種種非人的待遇。經過多日來媒體的披露,公眾可以看到,泰勞是怎樣經歷經濟上的剝削、自由的剝奪,甚至肉體的虐待!在這種壓迫下所做的反抗行動,是出於「斯可忍孰不可忍」的正當抗暴行動,而不能與單純的破壞秩序相提並論。同時,他們也冒險用自己的血淚告訴我們,原來台灣人的經濟果實,竟是以奴役與剝削換來的成果;原來我們津津樂道的自由民主國度,卻充斥著人類歷史最可怕的奴工制度!他們不是暴民,而是為自己爭權利,也同時教育我們台灣人的英雄!
然而,這群勇敢抗暴,揭露台灣外勞實務黑暗面的英雄,卻立即可能面臨公私部門的秋後算帳。政治人物一面說要檢討,要給他們人道待遇,但卻未見任何積極的保護措施,也沒有迅速對涉嫌侵害人權者做任何偵查追訴的行動。在此同時,執法單位卻已經在「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大旗之下,將「抗暴」事件定位為「非法」行動,磨刀霍霍地以追訴與遣返威脅「帶頭者」。若真如此,被壓迫的受害人,再一次被污名化為破壞社會秩序的罪犯。而原為維護正義而設的法律制度與執法者,也將再次成為腐敗政商關係以及人權加害者的幫兇!
尤有甚者,抗暴泰勞與所有的國際移工一樣,欠缺法律、語言與經濟上的司法資源,極難與政府或資方進行公平的法律對抗。面對執法部門敵意性、選擇性、爭議性的執法態度,加上勇於爭取權異的外勞往往被雇主以不法手段偷偷遣返的經驗,我們根本無法期待他們運用所謂「合法」、「和平」的手段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有鑑於此,一群社運團體、民間組織,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共同組成「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我們要以代理、辯護、告發或其他合法方式,協助這群身兼「受害人」兼「抗暴英雄」的泰國朋友,爭取以法律上最基本的權利。

一、 事件真相尚未完全釐清,相關訴訟尚未確定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遣返或驅逐出境。
1. 涉案泰勞是本案被害人,或至少是證人甚至被告。但我國境管機關在欠缺事前聽證的程序保障下,往往不顧當事人尚有勞資爭議,亦不顧比例原則,而輕易將「涉嫌」觸法的外人驅逐出境。
2. 實務上,仲介與雇主甚至跳過法律程序,動輒私自將不懂法律也無法運用法律的外勞予以遣返。這不但使他們無法尋求法律上的救濟,更會使得本案無法真相難以澄清。因此,讓本案的泰勞「留下來」,是保障權利的最基本要求。而法律上的手段可能包括:(1)向行政法院聲請禁止境管機關做成或執行驅逐出國處分;與(2)適用或類推適用證人保護法,聲請保護涉案泰勞不受雇主之非法遣返。

二、 受迫害而為抗爭的泰勞,不受刑事處罰。
1. 在實體法方面,既然是面對持續的不法侵害,泰勞的抗暴行動可能構成「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而既然任何人處於相同狀態下都可能進行同樣的抗爭,亦可能構成「無期待可能性」的無責行為。兩者都是刑法上不罰的行為。
2. 因此,對這樣正當的抗暴行動,若遭到刑事偵查追訴,我們將在各種程序中協助提出下列主張: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進入審判程序,則法院應為無罪判決;而總統亦應善用其事前大赦與事後特赦之權限,使他們免於刑事威脅。

三、 對所有相關加害人進行刑事追訴。
1. 管理公司與雇主對待泰勞之措施,已顯有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諸多罪名之可能。包括第二九六條使人為奴隸罪、第二九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罪、第三零二條私行拘禁罪、第三零四條強制罪與第三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非告訴乃論」等罪名。但至今尚鮮聽聞檢調單位積極進行蒐證與其他調查工作。
2. 針對上述罪嫌,我們將逕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發,或協助被害人提出告訴,藉此促使檢警人員正式對此種侵害人權的行動進行追究。

四、 對所有相關加害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1. 相關人員對待泰勞之行為,已侵害了其身體、健康與自由,構成侵權行為,依法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2. 此外,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高雄捷運公司與華磐公司諸多違法事由視而不見,有怠於執行職務而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之虞。
有人說,台灣是法治國家,誠然。但法治國家的法律,不應選擇性適用,更不應被濫用為侵害正義與人權的鎮壓工具。泰勞在法律上理應是受保護的「抗暴者」與「被害者」,卻極可能因為法律資源不足,在充斥排外主義又普遍欠缺人權意識的行政與司法制度下被扭曲成「破壞者」或「罪犯」。這種「譴責被害人」的現象,不但本身不公不義,更可能形成「寒蟬效應」,使外勞日後更不敢抗爭,也使壓迫者氣焰更加高漲!我們相信,唯有實質的武器平等,才能對抗執法人員不自覺的偏見與歧視,進而實現法律上的公平正義。因此,「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的每一個成員,將運用我們的法律知識、能力與各種資源,投入這一場人權戰役!

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召集人 廖元豪
副召集人 高榮志

連署團體/個人: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高榮志律師、鄭文龍律師、周漢威律師、邱羽凡律師、政大經濟系王卓修、文化大學楊祖珺、台大社會系藍佩嘉、中研院民族所丘延亮、司法迫害受害人王耀梓、海星外勞服務中心、高雄市婦女新知、屏東區外籍及大陸配偶服務中心、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越勞中心、工傷協會、天主教高隆會正義和平辦公室、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日日春關懷協會、天主教外勞小組MWCD、台灣國際勞協TIWA、亞太移工中心APMM、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家服法推動聯盟、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中國時報產業工會、東菱員工自救會、台灣區倉儲運輸業聯合會、天主教新事勞工中心、敬仁勞工中心、台北市環保局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台北分會、華僑銀行工會、華視工會、士林紙業工會、性別人權協會、批判與改造雜誌、台灣社會研究季刊、全國總工會、民主行動聯盟、勞權會、女性勞動者權促會、看守台灣協會、黑手那卡西、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陸續連署中)
連絡處: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EL:02-25956858 FAX:02-259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