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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

壹、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貳、
目的:擴大運用民間訓練相關資源,增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參、
辦理單位及業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3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事項。
4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5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及申請就地審計等事項。
6其他相關事宜。
(二)執行計畫單位:
1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 配合對口職訓中心推動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2) 辦理職業訓練諮詢、核發職業訓練券及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3) 督促持券學員辦理報到。
(4) 開立甲式職訓券學員「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附件一)。
(5) 結訓學員之後續就業服務及失業給付事項。
(6) 其他相關事宜。
2六所職業訓練中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 辦理本計畫之宣導。
(2) 訓練單位及訓練班次之評選公布及訂定合作契約。
(3) 辦理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
(4) 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5) 執行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查核事宜。
(6) 督導教務管理相關事宜。     
(7) 受理乙式職訓券學員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經費核撥作業。
(8) 督導訓練單位配合辦理甲式職訓券學員網路申報作業及乙式職訓券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作業。
(9) 受理學員申訴及建立處理制度。
(10) 結訓學員就業情形之通報聯繫及統計等事項。
(11) 訓練費用之申領及核銷事宜。  
(12) 其他相關事宜。
(13) 前開第三款至第十款得委外辦理。
(三)訓練單位:經各職訓中心評選合格之訓練單位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規劃訓練計畫及安排訓練事宜。
2協助持券學員完成報到手續。
3辦理課程說明。
4辦理甲式職訓券學員到訓、訓練期間異動及結訓等網路申報作業,俾利發放或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配合辦理乙式職訓券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作業。
6學員訓後推介就業。
7其他相關事宜。
肆、
適用對象:
(一) 甲式: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就業保險法施行前,非自願離職,於該法施行後始辦理求職登記者,一併適用。)。
(二) 乙式:
具有下列身分且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目前無工作,正在尋找工作之特定對象---
1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核券日前三年內,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
2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婦女失業者,其工作所得為提供家庭(以戶為單位)生活所需唯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3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失業者。
4身心障礙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須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5原住民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6低收入戶之失業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
7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最近二年內經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開案,轉介參加訓練、就業之個案,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公文認定身分。
8更生保護人之失業者:指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之受保護人身分者,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所提供已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伍、
適用對象繳驗之證明文件:(如經就服中心綜合服務台簡易諮詢已繳驗者免附)
(一) 甲式:
1核券日前三年內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證明書(須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服務起訖期間)。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二)乙式: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者切結書(附件二,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除前項證明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正本。
2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等)。
(2) 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份)
3中高齡失業者。
4身心障礙失業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5原住民失業者: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6生活扶助戶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7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二年內所出具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相關證明文件。
8更生保護人之失業者: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分會)或當地警察機關所提供已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陸、
適用職訓券學員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甲式職訓券: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參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二)乙式職訓券: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柒、
實施方式:
(一) 訓練崗位配置及預估核券數:本局於年度開始前預估下年度職訓券總核發量及各職訓中心服務轄區訓練崗位配置量。
(二) 公開徵求訓練單位:職訓中心公告徵求接受職訓券實施計畫訓練單位,評選訓練後能促進就業之訓練計畫,並公布於本局「職業訓練網」及造冊送就服中心運用。
(三) 開立職訓券:失業者經就服中心職業訓練諮詢適訓(身心障礙者並需考慮訓練單位之設施是否適合),且經查核二年內未曾接受職訓券補助參訓者,得視接受職訓券實施計畫訓練單位開辦職類班次審查結果,開立職訓券安排參訓。
(四) 錄訓規定:訓練單位依訓練計畫辦理招生作業,受理各公立就服中心推介持券學員,應一律錄訓,開班訓練,惟不足名額得招收自費生參訓。
(五) 職訓券失效:失業者應於選定班次指定時間持券完成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訓者,該職訓券失效,應重新申請,並經公立就服中心重新評估需求後再行核券。
(六) 期中管控:各職訓中心不定期訪視,查核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制度。
(七) 學員異動申報:訓練單位於學員到訓、中途離(退)訓及結訓後即時完成網路申報作業,俾利職訓中心訓練管理及就服中心後續就業服務、追蹤及統計事項。
(八) 推介就業: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結訓後,訓練單位應隨即將結訓學員名冊送轄區就業服務中心同步輔導學員就業。
(九) 績效考核:各職訓中心應在訓練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進行推介就業成果追蹤,並於結訓後三個月內,按月依統計作業規定,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結訓學員就業率列入本局「職業訓練績效評鑑計畫」考核訓練單位辦理績效項目之一,作為下年度是否補助之依據。
捌、
訓練費用支付標準:
(一) 按核定各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預定招訓人數計算個人訓練單價;再除以訓練時數計算個人參訓職類每人/時訓練費用,但不得高於「職業訓練券各職類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標準表」(附件三)補助上限,如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經核實無誤者,按實際參訓時數支付訓練單位;未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或未就業者,按實際參訓時數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支付訓練單位。
(二) 持券學員中途離(退)訓,其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就業證明者,支給訓練單位全數訓練費用;實際參訓時數不滿二分之一且有就業證明者,支給訓練費用之半數;未檢附就業證明者,一律按有就業證明者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三) 訓練單位於職訓券學員結訓後三個月內如有推介就業,且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同)及補助訓練單位支付職訓券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者,得請領百分之十五訓練經費。
(四) 職訓券學員結訓後,如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就業者,訓練單位不得請領百分之十五訓練經費(惟仍得列算為當年度就業達成率)。
玖、
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一) 各職訓中心於年度開始後,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配置量需要款項備用,並依訓練單位授課進度分期撥付。
(二) 職訓中心應於訓練單位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分類檢附職訓券正本、補助訓練單位支付職訓券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持券學員上課簽到(退)表、學員成績考核表、結訓證書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等辦理核銷。三個月內如有推介職訓券學員就業者(含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得檢附就業證明請領百分之十五訓練經費,由職訓中心核轉本局結銷。
拾、
經費來源:甲式職訓券由就業保險職業訓練項下支應,乙式職訓券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拾壹、
成果統計: 各就服中心及各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情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
拾貳、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為使持券學員確實瞭解職訓券參訓相關規定及權益,參訓前需簽具「參訓切結書」(附件四),以維護持券學員自身權益。
(二) 職訓券以二年內申請一次為限,原「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試辦要點」申領次數亦納入計算,持券學員如有下列事項,經訓練單位勒令退訓者,亦併列入統計:
1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以上者。
2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三) 持券學員如有下列事項,得申請退訓,惟不受前項二年內以訓練一次之限制:
1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2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3提前就業者。
4奉召服兵役者。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 因訓練單位之因素,導致停課,使學員無法完成訓練者,職訓中心不予補助訓練費用,並通報就服中心,諮詢學員訓練就業意願,得轉介其他訓練單位,且不受二年內訓練一次之限制。
拾參、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