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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壹、
目的: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子女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計畫。
貳、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學分班、學士後醫學系及大專校院延畢生等)。
參、
申請資格:應符合左列各項規定
一、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失業期間至少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已請領失業給付,至申請當日仍未就業者。(以勞保局資料為準,有無就業以勞保加保資料認定)
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已請領失業給付者。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可提出申請。
(一) 已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者。
(二) 已請領失業給付,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者。
(三) 已請領失業給付,因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保者。
三、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新台幣一一四萬元以下者。(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一年資料為準)
備註:所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具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肆、
申補助之學期: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
伍、
補助金額: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三千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
三、 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五千元。
四、 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一萬元。
陸、
申請日期: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柒、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書表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勞保局各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會網站(網址:www.cla.gov.tw)直接下載。
二、 採通信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齊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逕向本會勞工教育學苑(通訊地址:402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五0一號六樓;電話:0四-二二五四八六0八)辦理。信封上請註明「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捌、
檢附證件:
一、 失業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以最近一次為準)
三、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四、 在學證明乙份。
五、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封面影本乙份。
玖、
審查重點:
一、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
二、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申請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子女如與本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
三、 在學證明應與申請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四、 符合「申請資格」二規定之失業認定資格。
五、 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一一四萬元以下。
拾、
審查:
一、 本會勞工教育學苑受理申請案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審查完竣,經初審合格並鍵檔後送本會彙整全國電腦檔資料。
二、 本會完成彙整全國電腦資料並經勾稽是否有重覆申請者,將失業勞工資料檔製成批次檔,送請財稅中心查詢所得檔資料。
三、 本會在完成財稅查詢作業,就全國電腦檔逐一審定合格、不合格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個別申請人。
四、 本會將合格人員資料送請金融機構匯撥。
拾壹、
申請限制:
一、 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校學生每學期六千元或五千元補助除外)、農漁家子女就學獎助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二、 失業勞工子女九十二學度第一學期每人補助一次為限、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本人,若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若二人重複申請,即全部取消資格。
拾貳、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俟相關經費確定後再予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