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一 |
提案人: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勞教補助款回歸勞教辦理績效.落實審察制度反對分配 |
| 案由:強烈要求勞工局改善核發勞工教育補助款辦法以及作業程序延緩問題。 |
說 明:
一、勞工教育補助款核發為勞工局歷年來例行之業務,然而卻每年延擱。以今年度為例,在本會不斷催促下,雖局長及一科科長口頭答覆於六月初儘速召開三家總工會與勞工局之補助款審查會議,仍延遲至七月初始召開三家總工會之協調會,至7月17日召開決審會議,8月18日核發款項。
二、依勞工局規定補助辦理日期自92年7月18日開始,造成七月中旬至十一月底,不到五個月的時間要辦理全年度的勞教,對辦理單位而言,不僅極度擠壓、亦影響勞教品質。
三、由於勞教補助款金額有限,對於三家總工會造成競爭與排擠之效果。勞工局召開所謂之「協調會」事實上只會造成總工會之間的競爭與關係緊張,勞工局亦不能提出讓三方滿意的方案,「協調」是無法完成的任務,只會製造更多怨言與不滿。而勞工局在所謂協調會後再行召開之「審查會」變成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僅針對內容進行建議,無法實質鼓勵優質勞教多多辦理。如此審查程序不僅毫無章法更不合道理。 |
辦 法:
一、要求勞工局應於今年年底前儘速制訂以「實質審核」為前提的「勞教補助總工會加強推行勞工教育實施計畫」辦法,並且應可以長年執行而非年年重新制訂。
二、每年度勞教補助申請、審核作業應於議會通過後即刻執行,而非施延至年中七、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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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長回應:要求勞工局儘速辦理提出補助分配方案,提出符合理分配方案 |
| 提案二 |
提案人: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孳息降低 爭議增加 反對動用母金 六億支票不能跳票 |
| 案 由:要求台北市政府務必應落實勞工權益基金任內逐年提撥至六億的承諾。 |
說 明:
一、由於勞資爭議案件日益遽增,而基金利息收入嚴重減少的狀況下,為了不影響到基金本金,要求市長將權益基金逐年提撥至六億,以保障勞工權益。而馬市長亦簽署同意。
二、市府今年以財政負擔為由未編列93年度勞工權益基金預算。可以預見明年市府財政負擔不可能有結構性改善,財務問題永遠存在,勞工權益基金是否就永遠不提撥?對於勞工權益與市長政策誠信都是漠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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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法:建請市長應該勇於為競選承諾負責,務必在任內完成提撥勞工權益基金至六億。 |
| 市長回應:財政確實有困難,但是絕對不會跳票,以逐年提撥方式辦理 |
提案三之一 |
提案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產業工會潘賢隆 |
| 案 由:市府公部門(衛工處)編制內工友(技工、工友、駕駛)的勞務工作(污水管線清理維護、污水處理操作維護),應由原雇用單位編制內專業工友自行經營操作維護管理,以撙節公帑暨維護市府公共服務單位的專業性品質,本會反對市府勞務委外政策,請立即停止委外案辦理,以維護工友工作權。 |
說 明:
一、 衛工處為工程技術單位,原編制內工友工作為專業性工 作,人員晉用須有專業技術、技術士證照與經驗者方能勝任,非一般企業廠商人力,臨時雇用勞工即可替代之,衛工處成立30年來,基層技術工友日以繼夜默默為台北市民服務,如污水管線清理維護、災害救助服務(颱風、SARS)慶典服務(龍舟賽)、污水處理操作維護、抽水站等運作,肩負著大台北地區污水下水道工程相關勞動業務運轉與社會公益責任。
二、 在政府推動員工零成長凍結人事,節省人事經費支出,但衛工處規劃之勞工業務委外政策,實有違上述,在原晉用勞工職缺員額均在職現況下,將其工作規劃委外,且設計組織與經費支出規模龐大,職務工作又與原在職職工工作重疊,何以工作在原有人員可規劃勝任情況下又須要規劃辦理委外,值得玩味。工會就衛工處於91年5月前即逕行規劃委外作業事宜,於政策擬定時並未徵得工會同意與協商,動作粗暴只為委外而委外,未慎重考量技術工友專業之重要性與公共利益暨規劃整編編制內即有人力(工友約計160人),以撙節公帑暨維護市府公共服務單位的專業性品質。
三、 廠商利益糾紛與幕後黑手引發之問題、弊端,凸顯委外案不適用於公共服務行政單位,所引發之事件後續處理問題,潛在利益糾紛、合約執行與賠償、社會公益功能的失衡,經研討委外案並非是節省公帑之最好方法。基於上述說明一、二點等工會積極向上爭取內湖污水廠自行操作維護管理,獲得新任李
處長支持回應,取回內湖污水廠工作權,委外政策變更終止契約,由上論述,可得知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
四、 勿為委外而委外,工友晉用自當依組織編制依法雇用,而委以專業職務工作,豈能在工友員額充裕情況下,根本不須要委外與未詳盡規劃下辦理工友勞務工作委外,即使組織人力不足也應依單位工作專業性做整體規劃或向上爭取補足少許工友員額,以利勞動業務正常運作與兼顧社會公益功能進而化解勞資爭議。非屬本市本處勞動業務,理應回歸原負責單位管理,以免問題單位成本支出增加侵蝕本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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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 請立即停止規劃中之委外案作業(如迪化污水處理廠),由原編制內工友自行經營操作維護管理,以節省公帑。即使本市(衛工處)原已委外之勞務,在委外契約期滿,工友員額充裕下或補足少許員額,收回自行經營操作維護管理,以維護市民最大整體利益。
二、 請市府成立專案小組,就委外案是否可行,經「產官學勞」辯證研議,並責成市府相關局、處立即停止委外案辦理,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就各局、處單位(衛工處)整體勞務工作需求溝通協商與簽定團體協約。
三、 已執行中之委外案,契約期滿前,補足單位組織缺額人力,以維持單位正常運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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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三之二 |
提案人:停管處工會 常務理事 洪連佐
外包不一定省錢 人力精減不能累倒員工 平面停車場外包應該與工會協商
市長仍堅持回歸效率數字 |
| 案 由:應將停管處路外停車收費場外包政策成敗標準列入「產官學勞」四方共同研討之範圍。 |
說 明:
一、馬市長基於保障勞權益簽署同意「全面檢討市府業務委外之效果與弊端」,獲得本會員工之認同與感謝。但是,尚未召集產官學勞四方共同研擬外包試辦成敗標準之前,停車管理處即自行推動路外平面停車場外包工作,推動過程完全未曾知會工會,且公告之委外標準與條件與現行制度有許多差異。
二、由於停管處不通知工會的處理方式,造成會員反彈與不滿情緒,質疑市府是否利用文字遊戲執意推動外包。經過工會與處長密集溝通後處長已暫緩4-4建國北路橋下停車場外包作業。
三、由於處長仍堅持繼續推動平面停車場的外包工作,而停管處之人力問題亦無法切割為路邊或路外,任何現有員工的收費工作場若改採外包,皆會造成員工影響,為求政策制定過程透明化,且避免未來外包爭議風波,建議應將路外停車場之外包一併列入產官學勞之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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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法:應將停管處路外停車收費場外包政策成敗標準列入「產官學勞」四方共同研討之範圍。待整體政策獲共識後再推動新的外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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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三之三 |
提案人:環保局工會 理事長 陳慶漢 |
| 案 由:為請市府落實反外包政策,反對齊頭式「由下而上」的人力精簡政策,建請市長要求環保局儘速與工會進行協商,提出合理、合乎業務需求之人力評估。 |
說 明:
一、 月17日媒體報導市府將在三年內瘦身3765人,使得各局處職工人心惶惶。
二、 環保業務日增,人力吃緊」:人力精簡應視各局處業務需求做最有效應用,而不是齊頭式一併縮減方式處理。環保局從2000年7月實施「專用垃圾袋」政策,並全面做「資源回收」,且在2003年底要推動「廚餘回收」,並將2010年訂「全回收、零掩埋」為目標,這些政策的推動需投入更多人力才可完成,以目前環保局職工編制來說已相當吃緊,若未來持續精簡人力,環保局推動這些利於市民政策將更難達成。
三、 「大砍基層人力,被迫外包」:工會除一直站在反對外包立場外,並做檢討,配合環保局內部改革,從降低成本、提高清運效率著手,於是在今年推動併點併線,成效斐然。目前工作需求與人力的分配已呈現不足,本局職工現已超量負擔,若是一昧地精簡第一線基層工作人員,勢必造成「累死現有員工」或是以人力不足理由進行外包,則反外包政策就將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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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法:建請市長要求環保局立即與工會共同著手檢討本局業務所需人力,否則工會無法同意市府之員額精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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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市府檢討外包政策一直是北市產總以及相關工會最為關切的問題,衛工處工會提出本市府原本預計要外包的計畫中,外包廠商要求的人事費用三年就比現有員工自行操作的人事成本要貴了5500萬元!而台北市衛工處的獨步全台的專業技術,卻淪為承包商的“代訓單位”技術轉移給三年一包的廠商讓市府陷入不利的地位,因此大聲呼籲市長一定要讓迪化污水廠讓衛工員工自行操作,不能再外包!市長也承諾會對於具體數據作考慮,有利於市府的就不外包,不會為了外包而外包。
而停管工會則針對停管處大玩文字遊戲,雖然承諾「路邊」停車格不外包,卻對於以往不外包的「路邊平面停車場」外包,並且對於處長以「依法辦理」而拒絕協商強烈反彈!工會進而提出,由於「路邊平面停車場」外包造成民眾的停車費用提高,市民不願停在停車場而轉入巷內,與市府巷內淨空的政策抵觸,會造成消防救火的困難。但是市長仍然堅持立場要回歸效率數字。但是對於「平面停車場」究竟是路邊停車還是路外停車場,則交付停管處釐清。
環保局工會對於市府齊頭式精減人力表示反對,根據工會統計,台北市道路新增近231萬平方公尺、側溝近8萬公尺,等於要吸收230人的工作量!而新增『廚餘回收』:要增加60-80人、增加資源回收天數:要增加175人。而這些工作量都已經由現有員工吸收,再加上每年屆齡退休的120人,三年即減少360人,再精減下去基層員工就會累倒。市長回應市府一體要求的精減政策不能獨厚環保局,但是也不能讓環保局基層員工太過勞累否則就有違同工同酬的道理。要求環保局應該與工會好好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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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四 |
提案人: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產業工會 施憶夏 陳政選
公車處民營化在即 權益補償仍有爭議 工會不滿 |
| 案由:為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營運業務即將民營化,懇請 馬市長大人體恤下情,要求台北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應落實照顧員工,答應產業工會所提員工權益訴求,則我全體員工幸甚。 |
說明:
一、為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奉台北市議會決議,台北市政府指示將於民國九十二年底結束營運業務,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營運業務民營化。產業工會幹部並積極參與工作小組會議,在會議上數次向公車處、交通局、市府各局處長官、陳?書長等建議應確保全體員工的權益,並提出相關方案,今驚聞市府長官對工會所提員工權益有意見,我們不勝驚訝,查 馬市長在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蒞臨本會代表大會,曾信誓旦旦,一定會確保員工權益,如今市府長官卻有意見,我們非常惶恐。
二、公車處原本是一個賺錢的單位,會造成今日的虧塤纍纍,究其虧損原因有:
1.開放民營業者加入後,公車處遭民營業者的蠶食鯨吞,轉盈為虧。
2.公車處因採購法令的限制無法迅速有效採購新車及各車種備品。
3.遵從市議員要求、市政府政策性指示:不計成本,支援市府活動專車、闢駛服務性路線、主題專車、捷運接駁車、市府員工交通車等。
4.捷運網路的陸續通車〔建造捷運時,交通黑暗期的混亂,對公車的衝擊最大,容易肇事、行車時間拉長、乘客減少等,而當初市政府在建造捷運時,告訴我們,要犧牲配合,忍受一時的不便,等捷運通車時交通就方便,我們還傻傻的等,等捷運一通車,養虎貽患,搶走我們的乘客,把我們打入死胡同,永不超生,難怪台灣鐵路局產業工會對於高速鐵路與其共構問題會站起來反對與臥軌抗爭,我們太聽話。〕
5.公務員在別單位服務二十餘年,調到公車處不久即申請退休,而在公車處領終身俸,頤養天年,公車處這種受公務員服務法保護的人太多。
6.歷年來銀行借利息負擔沈重,壓垮公車處。
三、基於以上諸多原因,造成公車處的虧損纍纍,此原因,絕非現任員工怠惰所造成,其責任不應由我們來扛,市政府要公車處轉變,原本我們希望能與捷運公司整合以保有市政府員工身分。但在局長換手後,政策急轉彎,市政府長官要將我們趕出市政府大門,我們也百般委曲與無奈,但是工會為尊重市政府的政策,從反對民營化到積極參與。現有員工除轉任政府機關外,應以優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條例』辦理,以保障現有員工權益。除工作權保障、年資結算、加發慰助金七個月平均工資〔已奉馬市長簽核〕、依勞基法辦理退休,發給退休金、員工要投資者有優先認股權外:我們也希望 馬市長能以憐憫、體恤的心來照顧員工,答應我們的請求:
一、保險權益補償:
勞保雖達領取老年給付資格,〔年齡55歲、投保年資滿15年以上或投保年資滿25年以上〕但未滿四十五個基數者,公車處均應依其已投保勞保年資,先給予補償。
二、其他權益補償:
目前現有員工,會進公車處服務,乃在於公車處有多項優於民營業者的福利,如教育補助費、考績獎金、貸款補助…等等。有了以上福利,我們對子女的教育與照顧才能周詳,現在公車處要民營化,將來這些福利都沒有了,請問 馬市長,我們還有前途嗎?因此,為了教育我們的子女,讓我們還有能力讓他們能再受教育,懇請長官協助:依照公營事業民營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後段另規定:〔其它原有權益如受損時,亦應予補償。〕因此,各公營事業推動民營化時,除法令規定的共同事項外,其它特殊條件的權益補償係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規定之。基於以上之法源依據,我們提出以下請求:
1.教育補助補償:由交通局對於現有員工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下者,補助到高中職畢業為止,就讀專科或大學以上者,補助到該學校畢業為止。
2.考績獎金補償:以平均值計算補償五年
〔統一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甲等人數*75%+乙等人數*24%+丙等人數*1%〕*5年
3.公教貸款差額補助:補助至原核定年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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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長回應:請局處提出參考案例與有利於勞工的法源,再行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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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市長時間有限以下議案交由勞工局長處理,而大部份的回應也只能請各局處辦理。
但是對於由勞工局負責的職工福利金、退休準備金提撥的查察工作不力,產總表示強烈不滿,並且要求對於一手拿政府租稅減免與獎勵者,但是卻未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退休準備金,並且屢勸不改者,應該公布名單!嚴局長立即表示將會更加極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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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五 |
提案人: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說明人:賴吳明 |
| 案 由:敬請市長明確回覆制訂土地開發勞工權益保護自治條例進度。 |
| 說明:
一、市長於91年10月8日裁示都發局三個月內完成草擬,並與各界交換意見、進行協 商,六個月內完成自治條例。但是,距今時間已超過十二個月,本會已參加四次專案研討會,並且提出具體建議草案。而都發局於八月發出公文要求本會提供案例資料,仍在進行作業中。
二、制訂自治條例已是明確政策,且已有多次會議進行研討並提出建議主張,諸多爭點已提出結論,為何市府仍遲未有具體進度,是市長政策有變還是幕僚作業問題?若要推翻專案研討會之共識,應該清楚說明具體之疑問與窒礙難行之處;否則應該繼續在共識點上往前推進修法進度。 |
| 辦法:建請市府團隊合力推動全國首創之「土地開發勞工權益保護自治條」,列入本年度完成修法完成之優先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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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六 |
提案人:建國啤酒廠產業工會趙銘圓 |
| 案由:建請馬市長及市府團隊加速推動建國啤酒廠啤酒文化園區,以落實市府特色產業目標及政策。 |
說明:
一、建國啤酒廠啤酒文化園區從民國八十九年政策決定後要推動至今即將三年,然啤酒文化園區的推動好像仍在原地打轉。
二、今年初市府為打造台北市十二行政區前景,研擬推動各區「特色產業」,當時中山區即選定建國啤酒廠的啤酒文化園區為推動項目。
三、台灣菸酒公司在各種重要場合(立法院等),都將建國啤酒廠啤酒文化園區無法落實推動原因歸咎於台北市政府沒有辦法配合所造成。 |
辦法:
一、 同案由。
二、 成立專案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小組成員:1.市府召集人擬請秘書長層級以上2.市府各相關局、處首長或副首長3.樂山文教基金會丘執行長如華4.台北市產業總工會5.建國啤酒廠產業工會6.樂山、建啤工會推薦邀請專家三
至五人7.其他相關單位、人員)。
三、 編列經費辦理慶祝活動、研討會、講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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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七 |
提案人: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
| 案由:敬請說明「促進中高齡失業勞工之聘用機會」、「擴大察查未依法提撥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之事業單位,並列入申請市府租稅減免、獎勵基金之審核要點」辦理情形與進度。 |
| 說明:本案為市長之勞工政策承諾辦理事項,建請市府團隊應合力協助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
辦法:
一、 建請說明目前辦理情形進度。
二、 建請市府應擬定具體工作計畫與目標,作為定期研考進度與成效之重點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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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八 |
提案人:大台北瓦斯工會 常務理事 黃萬慶 |
| 案由:敬請市長說明“一年前”本會提案要求市府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合理的原則,將十年未調漲的瓦斯價格,儘速核算完竣送達台北市議會審議案之進度與結果。 |
說明:
一、本會於91年9月份於市長有約座談會中提出本會,市長承諾瓦斯價格若有調漲的空間,應盡速合理調漲。另談及將於市府公用事業費率委員會改選後盡速送委員會審議,如今委員會已改選完畢,而瓦斯價格調整案卻沒有出建設局大門,令人納悶,是否市長大選過後,市政腳步減緩。
二、工會訴求:讓政治回歸政治,商業回歸商業,請市府盡速公平、合理調整瓦斯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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